近日,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发布关于开展老旧车提前淘汰和污染治理财政补贴工作的通告。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推进海口市老旧柴油车提前淘汰和污染治理,根据《海南省老旧车淘汰和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琼环函〔2018〕990号)和《海口市老旧车淘汰和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海府办〔2018〕273号)部署,开展老旧柴油车提前淘汰补贴和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颗粒物捕集器加装)补贴。
一、老旧柴油车提前淘汰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申请条件
1、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初始登记日期为2008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部分车辆登记时间不在此范围但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网上认定为国三柴油车也属于补贴范围)。
2、不属于财政供养单位的车辆。
3、不属于当年度及之前达到强制报废或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4、不属于因自然原因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5、不属于2015年1月1日后由省外转入的车辆。
6、不属于享受老旧柴油车辆治理补贴的车辆。
7、车辆应当交售给省内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补贴标准
(三)补贴办理流程
1、车辆报废和注销。申请人将待报废的机动车送至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取得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海口市具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企业为海南省兴业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地址:秀英区海榆中线5公里处;电话:0898-68662909)。
2、补贴申请。申领人到市生态环保局补贴受理窗口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具体材料见下文)。(地址:秀英区长滨东四街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5栋南楼6楼6020室;电话:0898-68723905)。
3、补贴审核。市生态环保局和市车管所对受理的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补贴发放。对审核通过的车辆,由市生态环保局将补贴资金划拨至以车辆所有人开立的银行账户。
(四)需提交的补贴申请材料
1、《海南省提前淘汰老旧柴油车补贴资金申请表》(该表可到市生态环保局窗口领取填写)。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
3、单位车辆须提交《非财政供养单位老旧柴油车承诺书》(可登陆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下载填写)。
4、《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机动车登记证书》遗失应到机动车注册地的车管所补办,无法补办的,由机动车注册地的车管所出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清单加盖公章,并附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进行佐证。
5、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6、机动车所有人开户银行账号。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与机动车所有人同名的个人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与车辆注册单位同名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对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不符、机动车无法过户到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应补充实际控制人1年以上的机动车保险单、实际控制人承诺书以及相关证明办理补贴手续。相关证明出具要求为:机动车所有人为存续单位的,出具单位转移所有权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被撤销单位的,出具单位被撤销的官方文件;机动车所有人为被注销公司的,出具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已死亡自然人的,出具自然人死亡证明。
7、凡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 (或单位)的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二、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申请条件
1、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中、大型柴油载客车辆和中、重型柴油载货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2008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部分车辆登记时间不在此范围但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网上查询认定为国三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车也属于补贴范围)。
2、不属于财政供养的车辆;
3、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4、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车辆;
5、车况及发动机达到指定的良好工作状态的车辆(车辆轮边功率与标定功率百分比不小于50%,加载减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1.7m-1,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2.0m-1);
6、安装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后检测达到规定的排放要求;
7、安装尾气在线监控装置并且与省环保部门柴油车排放污染监控平台联网;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补贴标准
(三)补贴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凭《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海口市生态环保局受理窗口领取并填报《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加装申请表》(地址:秀英区长滨东四街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5栋南楼6楼6020室;电话0898-68723905)。
2、认定和通知。申请人委托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车况检查和原始排放测试,出具初检报告(车辆初检费用由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生产厂家承担),并到市生态环保局、市车管所对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初检报告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材料进行认定。经认定符合治理改造条件的,由市生态环保局通知申请人可以受理。
3、选择产品和签订合同。对符合治理改造条件的车辆,由申请人选择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产品,并与生产厂家签订改造合同。截止2018年12月18日,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公布的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环保信息公开产品共有8种(具体名录见后文)。
4、安装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由申请人委托生产厂家选定具有二类以上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并在生产厂家指导下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和尾气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建立一车一档,对改造车辆整车、车架号和安装前后尾部拍照留底入档,出具《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安装单》。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生产厂家应将所安装的车辆尾气在线监控数据信息对接传输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的柴油车排放污染监控平台。
5、车辆复检、复测。申请人委托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治理改造完毕的车辆进行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费用由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生产厂家承担)。外观检查主要核实安装的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与《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安装单》上内容是否相符,且尾气在线监控是否与省环保部门柴油车排放污染监控平台正常联网。排放检测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范要求采取加载减速工况法,三个工况点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排放要求。(不适用加载减速法的,可采用自由加速法),出具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检测结果须符合下表要求:
6、补贴申请。申请人到市生态环保局受理窗口办理补贴申请。
7、支付补贴。市生态环保局完成审核并确认车辆尾气在线监控数据已经与省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后,发放尾气治理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申请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四)需提交的补贴申请材料
申请人到市生态环保局办理补贴申请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加装申请表》。
2、《非财政供养单位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承诺书》(该表可到市生态环保局窗口领取填写)。
3、营运车辆提供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生产厂家签订的设备安装合同。
5、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安装单》原件。
7、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安装后的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机动车登记证书》遗失应到机动车注册地的车管所补办,无法补办的,由机动车注册地的车管所出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清单加盖公章,并附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进行佐证。
9、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10、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的,需提供与车辆注册单位同名的账号和开户银行;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与机动车所有人同名的个人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对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不符、机动车无法过户到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应补充实际控制人1年以上的机动车保险单、实际控制人承诺书以及相关证明办理补贴手续。相关证明出具要求为:机动车所有人为存续单位的,出具单位转移所有权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被撤销单位的,出具单位被撤销的官方文件;机动车所有人为被注销公司的,出具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已死亡自然人的,出具自然人死亡证明。
11、凡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单位(本人)的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五)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设备生产厂家及产品信息
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环保信息公开产品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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