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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尾气排放新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的,最高罚50万

2017-11-30  新闻来源:中国卡车网  新闻作者:   新闻编辑: 洛歌

  环境污染问题是顽症,车辆尾气排放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如何防治?从成都市政府官网获悉,《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成都市政府公开信息

  其中,有奖,有限,有禁,有罚,特别是第三十八条十分引人注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的,最高处以50万元的罚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拒绝监督检查的,最高处以20万元的罚款。现在,团长将从奖、限、禁、罚四个方面来为卡友们解读刚实施的《办法》细则。

  首先来看奖励方面,举报违法排气污染有奖。

  第八条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调查核实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违法行为的举报人依法予以奖励。

  其次来看限制方面,对高污染排放车辆采取限制措施。  

  第十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机动车限行区域和限行时段;对不同排放阶段的高污染排放车辆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限制措施。

  再次来看禁止方面,车辆排放不合格不许销售。

  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油品销售不得低于本市执行的机动车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料参照本市车用燃料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向购买人主动提供机动车环保信息。禁止销售未达到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第十八条规定,禁止擅自拆除、更改、闲置、租借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禁止更改、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最后就处罚方面来看,伪造检验结果最高罚50万。  

  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更改、闲置、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5000元的罚款;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使用、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暂停网络连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拒绝监督检查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维修机构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每辆机动车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排气污染监督检查的,对使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备案登记或使用与备案不符的,对使用人(单位)处每台次2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排放标志管理规定作业或在禁止区内作业的,对其使用人(单位)处每台次2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破坏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监管设备的,对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处每台次2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毁坏破坏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5000元的罚款。

  其实,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的问题愈发凸显,机动车尾气排放是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政府已先后颁布多项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治理办法,以有效地实现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控制与管理,从而改善环境质量。但是在《办法》中我们也看到这么多的处罚条款、车辆禁止行为以及限行措施,针对的都是大货车,管理者在制定政策时是否考虑过货车司机的处境呢?这值得我们去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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