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月公示至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便牵动着无数汽车行业从业者的心弦。历经12年市场变化,数度延迟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终于在小长假清明节当天落地,老《办法》也随之废止。
新办法“新”在哪儿?
从新颁布的办法和老办法对比来看,不难看出有7大重要变化。这些变化相较于如今汽车销售市场的变化可谓翻天覆地。
变化1:法规名称
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取消了原有规定中的“品牌”二字,我国汽车行业单一的“品牌授权”销售方式即将被打破。
变化2:适用范围
旧《办法》适用范围是“从事品牌销售活动”,而新《办法》适用范围是“从事汽车销售及相关活动”,较之前只针对于整车买卖活动适用范围更广,扩展到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体系。
变化3:授权管理办法制度
旧《办法》规定汽车流通为“品牌授权模式”,而新《办法》取消单一的品牌授权模式。汽车经营的门槛降低,汽车经营可能将会出现授权经营和非授权经营两种形式。
变化4:授权期限
旧《办法》授权期间为一年一次,新《办法》规定品牌授权期间一般不得低于3年,首次授权不得低于5年。授权期限的拉长,切实维护了经销商的投资利益,对经销商而言是利好的消息。
变化5:销售及售后服务
旧《办法》规定由汽车供应商安排销售和售后服务,而根据新《办法》,供应商、经销商不能对消费者限定汽车相关用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等业务。
销售和售后的分离意在打破垄断。同时,也有益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变化6:限制供应商干涉供应商
旧《办法》中对供应商的限定有两点:①供应商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②供应商不得进行品牌搭售。
而新《办法》对供应商则更多更全面,具体表现为:
① 供应商不得规定汽车销售数量
② 供应商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
③ 供应商不得对经销商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等商品
④ 供应商不得限制经营本企业汽车产品的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新《办法》的多个“不得”,将给经销商更大的自主经营权。
变化7:鼓励共享、节约型汽车销售
旧《办法》并没有提及这方面的内容,而新《办法》则指出,加快发展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大力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建设。
这部分是新《办法》新增的内容,主要针对目前我国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关注三四线城市汽车市场发展的现状,指出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打破现有垄断,第三方渠道将由市场选择
其实目前国内汽车销售领域广泛采用的授权销售模式本身并没有问题,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模式,新《办法》也并未否定,或者说在未来很长时期内,现有4S模式也不可能被颠覆、被替代。
但这不代表现有单一的渠道模式就是唯一正确的选择,近年来以奥迪“再合资”事件为代表的厂商冲突事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事实上,新《办法》给予了非授权销售模式合法地位,就是因为单一的品牌授权模式阻碍了竞争,客观上强化了厂商的强势地位。
“以品牌界定授权,实际上强化了4S店的一家独大,阻碍了汽车超市、汽车卖场、电商等更为高效、低成本销售模式的发展。所以这一条对经销商影响比较大,增加了经销的经营自主和灵活度”,类似目前的平行进口车一样,未来除了4S店的销售渠道之外,也会涌现出很多第三方销售渠道,而这些销售渠道完全由市场自行选择。
“销售和售后分离”新政引发的变局趋势
趋势1. 4S集团加快配件外部采购进程
同质配件这一概念自提出以来,在4S店层面的落地困难重重,其中主要原因便是挑战主机厂对于汽车维修配件的垄断地位。而新《办法》提出了“供应商不得对经销商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等商品”,这也给了4S店使用和外采同质配件更多话语权。
趋势2. 将建设多品牌共用的综合维修中心
从4S集团角度来看,在当前房租成本和人工成本不断上升的情况下,新《办法》将会让4S集团考虑整合多品牌共用的售后服务资源,建设综合维修中心。
据了解,某4S集团此前就想将经营不好的4S店变成多品牌集中的售后服务维修中心。
趋势3. 涌现更多专业销售“2S”公司
新办法的颁布降低了汽车销售公司的门槛,原本被高昂4S店加盟费和投入巨大的售后维修部门拦在准入门槛之外的小公司或个人将重新进入汽车销售行业,他们将仅保留新车销售业务,并在此业务上更注重高效流转,变得更加专业。
总结
从2005年到2017年,中国汽车市场最大的变化,是从井喷式增长到微增长。如今已经由卖方市场彻底转变为买方市场。
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新《办法》强调要,“打破品牌授权销售单一模式,加快构建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激发汽车市场活力”。
未来的汽车市场是买方市场,对流通领域的要求将是更迅速地反应、更快速地接触用户。从这一点来看,新《办法》鼓励多元化经营、提倡共享和节约型新业态,无疑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