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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神轮胎收到证监会处罚通知

2015-03-11  新闻来源:轮胎世界网  新闻作者:   新闻编辑: 邹裕

  3月9日,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的处罚通知。

  从公告中获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对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风神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曹朝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王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郭春风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对荆新、申洪亮、申玉生、马继红、韩法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风神股份对该处罚决定不服,经研究,该公司决定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另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对于郑玉力、范仁德、肖志兴、马保群、齐春雨、张晓新、冯耀岭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七人在收到决定后三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河南上市公司协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证明报送证监局。

  对郑玉力、范仁德、肖志兴、马保群、齐春雨、张晓新、冯耀岭、武文奎、张大治、郭新富等十人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以下为相关公告详细内容。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神股份”) 于 2013年12月18日公告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编号:豫调查通字1380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告编号:临2013-032)。上述信息本公司已于2013年1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2013-032)。

  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豫证监处罚字[2015] 1号)(公告编号:临2015-001)。

  2015年3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2015]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证监局对风神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应全体当事人的要求,证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其中当事人风神股份、王锋、申玉生等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风神股份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1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11年风神股份三包退赔、返利、三包优赔业务入账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从而虚减利润7593130.28元。

  二、2012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2年风神股份三包退赔、返利业务入账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从而虚减利润22124654.34元。

  (二)2012年风神股份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27868196.02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03434403.91元,从而虚增利润20023219.62元。

  被立案调查后,风神股份在2014年4月20日发布公告,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2012年度及以前年度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事实和改正情况,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年度报告、相关临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司财务会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违法行为发生后的态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局决定:

  1、对风神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曹朝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3、对王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4、对郭春风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5、对荆新、申洪亮、申玉生、马继红、韩法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河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经研究,公司决定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9日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给予相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神股份”) 于 2015年3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局”)《关于对郑玉力范仁德等七人实施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2015]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郑玉力、范仁德、肖志兴、马保群、齐春雨、张晓新、冯耀岭,经查,证监局发现风神股份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1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11年风神股份三包退赔、返利、三包优赔业务入账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从而虚减利润7593130.28元。

  二、2012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2年风神股份三包退赔、返利业务入账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从而虚减利润22124654.34元。

  (二)2012年风神股份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27868196.02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03434403.91元,从而虚增利润20023219.6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2011年、2012年七人担任风神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风神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责任。为了敦促你们提高守法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七人在收到本决定后三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河南上市公司协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证明报送证监局。

  公司于2015年3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局”) 《关于对郑玉力 范仁德等十人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郑玉力、范仁德、肖志兴、马保群、齐春雨、张晓新、冯耀岭、武文奎、张大治、郭新富,经查,证监局发现风神股份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1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11年风神股份三包退赔、返利、三包优赔业务入账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从而虚减利润7593130.28元。

  二、2012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2年风神股份三包退赔、返利业务入账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从而虚减利润22124654.34元。

  (二)2012年风神股份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27868196.02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03434403.91元,从而虚增利润20023219.6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2011年、2012年十人担任风神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风神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十人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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