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却屡次对中国各类企业进行“双反”调查,而依据美国法,“反补贴税”只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对河北兴茂轮胎的反补贴决定,连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都看不过去了。
躲过了“死去”的可能,这是河北兴茂轮胎公司副总经理于召玲此前不敢奢望的。12月19日,于召玲接到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书,这份判决书上明确显示:在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对河北兴茂等中国企业只能适用反倾销法,不可适用反补贴法;美国商务部4年前对河北兴茂在征收反倾销税之外还征收反补贴税,缺乏法律基础。
于召玲知道,“生的希望”出现了熬过了4年多异常艰难的日子,虽然公司的工程轮胎业务不再有以往的佳境,但毕竟可以重新轻装上阵。
打破“双重救济”
4年前,一直同美国人做着生意的河北兴茂突然遭遇到来自美国轮胎企业的挑战。
2007年6月,美国轮胎厂商向美国商务部(DOC)提出申诉,请求对来自中国的非公路轮胎进行“双反”调查。
2008年8月,终裁结果出炉,河北兴茂等企业被同时征收7.7%至210.48%不等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河北兴茂被征收28.69%的倾销税率和14%的补贴税率)。
让于召玲愤怒的是,自己公司明明从未受到过政府的补贴(和其他任何财政支持),美国却不分青红皂白地“反补贴”。
几经考量,公司高层最终决定到美国打官司去。
2008年9月,河北兴茂委托美国一家着名律师事务所的贸易律师团队(20多位律师),正式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对DOC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双反”税率暂缓执行以保持公司的继续经营。
深谙美国法律的律师团队不久便找到了驳斥DOC的两个论点:其一,DOC在反倾销的同时又反补贴,涉嫌“双重救济”;其二,DOC的作法没有法律依据,24年前乔治城钢铁案是本案可资使用的先例。
代理律师黎宇分析,进行反倾销的同时,不可再进行反补贴,因为“双反”要求应诉企业同时提供两份资料、应对两种程序,且所要求的原材料成本等相关信息被重复计算两次,这显然是双重歧视。
2010年8月的一天令于召玲激动不已。当时,远在大洋彼岸的黎宇给她传来一份“捷报”CIT就该案作出判决:DOC的做法为“双重救济”,是“不合理且非法的”;DOC必须放弃对本案企业适用反补贴法,且在30天内撤销其征收反补贴税的法令,同时应将河北兴茂根据此前的反补贴税令支付的费用以及所有保证金及利息退还。
尽管律师团所提出的第二个论点没有被采纳,但是对河北兴茂来说,这依然是难得的胜利。
“可以说这是一份迟来的判决,因为我们此前已经由于高税率而放弃了做工程轮胎,模具、品牌等都卖给了印度一家公司。
不过,我们看重这份判决传达出的"公平"精神。”于召玲告诉记者。
摧毁反补贴调查根基
然而,好景不长。2010年11月29日,既未返还河北兴茂所付反补贴税、亦未撤销反补贴令的DOC突然将该案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
这一次,对方似乎摆明了要“较上劲”。在CAFC法庭上,黎宇看到一队豪华的律师阵容:除了代表DOC以及该案申请人的律师,还有美国司法部的律师以及代表美国钢铁业、作为第三方参与进来的美国四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DOC深知该案输不起。一旦失败,将使得美国对中国钢铁行业所有的反补贴调查(无缝管、管线管、钢格栅板、钢丝层板、钻杆等)都变得无法可依。”黎宇说,“我们则更希望借这个机会再向前努力一下,争取在法律依据这一层面上彻底摧毁DOC的反补贴基础,而不仅仅限于CIT判定的"双重救济"。”
同以往中国和美国打的“双反”官司不同的是,本案中方律师团不仅止步于“双反”调查的产品是否构成“市场扰乱、造成行业损害、具有因果关系”等,而开始在更深一层从法律根基上寻找锋利的反制武器。
如果美国对华反补贴的法律基础被动摇,无疑将是一件大事情。在这期间,从中国商务部到中国企业,都在屏息等待此事新的进展。
在离2012年还有11天时,大洋彼岸再次传来“捷报”。CAFC判决书称:我们同意CIT的判决结果,认为DOC不应对河北兴茂征收反补贴税。
黎宇这一次是“由衷地”高兴。他提醒记者仔细阅读CAFC判决书上的表述:乔治城钢铁案这一判例以及国会1988年、1994年的两次修法均表明(美国国会这两次修改反补贴税法时,均未采纳一些议员提出的将反补贴调查用于NME国家的提议),反补贴法不适用于NME(非市场经济)国家,DOC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DOC想将反补贴调查适用于NME国家,它首先得经过国会的立法授权。”黎宇说。
上海国际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刘莉欣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如果该判决最终生效,那么从今往后,除非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否则美国不得再对我国任何出口企业提起反补贴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自2006年始,美国对华反补贴决定已有30多宗。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莫世健教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些涉案的中国企业要想推翻此前的决定,还需重新启动诉讼程序。
黎宇则认为:“若该判决成为生效判例,那么,美国对中国进行的反补贴调查,案件正处于企业应诉或即将起诉阶段的,则应暂停;已经结案正在执行反补贴关税令或没有提起诉讼的企业,则可以向DOC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法令,退还此前已经缴纳的反补贴税。如果DOC拒绝,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正在进行中的调查,如气瓶管、光伏电池等美国正在发起调查的几个案子,无论原审还是复审,都应该中止反补贴调查。”
美国商务部或难翻盘
对于此番美国商务部的败诉,12月21日,《华尔街日报》发表评论直言“中国企业或许值得欣慰,因为即使是DOC,也不能凌驾于贸易法则之上”,而今后,“DOC若想将反补贴法适用于NME,那么请首先经过美国国会的立法”。
黎宇预期,该案大概在明年四五月份有最终结果:“根据美国司法程序,DOC有权在45日内要求CIFC的12名法官重审此案,但前提是有重大的法律运用失误。很显然,这一可能性很小。而若CIFC驳回其请求,DOC还可在90天内向美国高院上诉,高院可能在2至3个月内作出裁决。”
“当然,也不排除美国国会出面修改法律,允许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适用反补贴税的可能。”莫世健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不过,无论怎么改,从法律技术角度考虑,美国国会都需要避免因此而带来的双重计算、双重救济问题。”
我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12月21日表示:尽管该案诉讼法律程序尚未完结,但中方希望美方能够遵守法律和规则,尊重美国司法判决,尽快纠正其在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情况下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错误做法。
“从长远来看,该案会使美国对华产品实施贸易壁垒时代出现巨大变数。”刘莉欣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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