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10月24日报道买车是件高兴事,许多人却惹上了烦恼。在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才注意到,原来自己不知不觉陷入了“合同陷阱”,几乎所有的条款都有利于卖方。
浙江台州市民营经济发达,汽车人均保有量居国内前茅。目前,台州正在试点推行《汽车类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有望引导消费者规避暗藏已久的汽车消费“霸王条款”。
九成多合同暗藏“霸王条款”
“哪有什么买车合同?就一张粉红色的纸,字是手写的,简单注明车的型号、颜色、价格、交车日期等,真有什么纠纷了,还不是销售商说了算!”刚刚下了购车订单的台州市民陈小姐向记者表示。
台州市工商部门曾作过一次市场调查,对全市391家汽车销售、保养、维修企业的437份汽车格式合同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合同”占了96%以上。工商部门表示,目前市场上的购车合同条款太简单,不少语言含糊不清,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很难据此保护自身权益。
台州市消保委曾接到这样的投诉:某汽车贸易公司的销售合同里,不但规定了强制为消费者代办上牌入户手续,违约金罚则也由销售商单方设定,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甚至连车辆交付时间、订金数额、合同变更和解除以及争议解决方式都没有约定。而另一家的合同更霸道,不但规定了强制为消费者办理保险,还把汽车车辆交付时间放在上牌后,这其实有强制办理其他事项的嫌疑,甚至规定车辆出现问题了,还强制继续履行合同。
近年来,台州私家车保有量迅速增加,但由于汽车消费侵权引发的投诉也在直线上升。据路桥工商部门的统计,汽车类投诉案件平均每年以20%到30%的速度增长。纠纷主要集中在购车价格、质量和预付款等问题上。
所幸的是,全面规避汽车消费“陷阱合同”已在台州展开试点,有望从根源上消除业内存在已久的“霸王条款”。
新版合同“见招拆招”
据台州市工商部门的调查显示,原来的汽车合同主要存在七个方面的问题,目前的新版合同,都进行了有针对性地修改。
一是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原来的合同中,只规定买方逾期提车的责任,却不提卖方逾期交车的责任,这样的条文,就属于“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修改后的合同条款也给出规定,卖方逾期交车,除了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如果超过一定的期限没有交车,买方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二是新车出现质量问题“只修不赔”。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这一法律条文的精神,将在新版合同中有体现。老版的汽车合同中基本上都写着,车子出了问题“只修不换”;而修改后的条款,则要求经销商提供由生产厂商认定的两家以上的维修保养网点供消费者选择。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三是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有些汽车合同把“厂方原因”“船务”“报关”“天气”等都算在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内,有推卸责任之嫌。修改后的规范合同条款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一旦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是提车时提价了,谁承担费用?签了购车合同,可是提车的时候厂家提价了,怎么办?经销商通行的做法是“跟着加价”。实际上,这是经销商在单方变更汽车价格。规范后,合同不得再出现这个“不平等条约”。签合同时啥车价,提车时就是啥车价,厂家提价不能成为经销商加价的理由。
五是车辆交付时间约定模糊。在很多老合同中,车辆交付的时间都很模糊,都不会明确写进合同中,这就给了经销商任意拖延、变更交车时间的借口。规范后的汽车合同,则必须明确交车的时间和地点。
六是没提到手的车出现损伤,谁负责?如果按“霸王合同”,倒霉的就是消费者了。实际上,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通常是自交付时才发生效力。规范后的合同明确规定:只要车还没交付,车辆损伤的责任应该由经销商承担。
七是卖方的“最终解释权”不能用。老版的合同一般在最后都有这么一句:“销售方对本合同的具体内容有最终解释权”。这一条,很大程度上就堵了消费者维权的路,在出了问题后,给了销售企业“闪转腾挪”的极大空间。
消费者别自我放弃正当权益
记者采访了几位购车者得知,在实际交易中,大多数购车者往往盯着性能、价格和有无优惠活动,没有仔细查看购车合同的意识,有的甚至不签合同,造成事后维权困难,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据路桥工商分局市场科副科长陈辉介绍,目前汽车经销商对约定的价格附加不合理条件、对不可抗力因素作扩大化等行为,侵犯了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专家坦言,合同不对等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