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1月2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了主要目标,是基本实现对海南省全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初步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立完备的动力蓄电池监管回收网络,确保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有效地进入正规回收渠道;打造一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示范项目,探索建立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交易平台,形成较为成熟的循环利用产业链发展模式,动力蓄电池使用、贮运、回收、拆解、利用等环节规范有序。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琼工信规〔2019〕3 号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工作部署,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
回收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工作部署,现就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构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思路与原则
(一)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按照相关法规及高标准建设海南自贸区(港)的目标要求,落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主体责任,明确销售、回收、综合利用等其他参与方相应责任,构建全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监管回收利用闭环体系,促进行业依法依规规范发展。
(二)鼓励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
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和第三方回收利用企业在我省自建、共建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项目,探索梯次利用商业模式,立足省内废旧动力蓄电池残值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强化配合联动,在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布局、资金安排、用地指标分配等方面统筹推进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项目。
(三)强化信息化监管
充分发挥国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平台的功能,建立溯源信息核查及责任追究机制,形成动力蓄电池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的全生命周期有效监管。
二、主要目标
基本实现对全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初步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立完备的动力蓄电池监管回收网络,确保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有效地进入正规回收渠道;打造一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示范项目,探索建立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交易平台,形成较为成熟的循环利用产业链发展模式,动力蓄电池使用、贮运、回收、拆解、利用等环节规范有序。
三、重点任务
(一)构建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体系
1. 严格执行国家溯源管理规定
在省内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依据各自责任在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 维修、更换、回收、综合利用、注销环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并在国家溯源管理平台上记录和上传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有效监管。
2. 建立溯源信息核查及监管机制
组织第三方机构通过资料比对、现场抽查等方式,对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各环节填报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企业相关信息是否真实准确、电池信息是否存在漏报误报、是否按时上传相关信息等。加强对相关企业规范填报溯源信息的培训指导,提高溯源信息填报的准确度。
3. 建立未履行溯源管理责任的惩罚制度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规定上传动力蓄电池相关信息、或故意误报相关信息的企业,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海南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二)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体系
1. 合理建立维保回收网点
在我省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便于移交、收集、贮存和运输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销售服务网络,通过自建或协议合作方式,在主要客户分布区域设置维保网点,负责所销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维修、更换及回收,并向社会及时公告其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维保网点更换电池时,应严格按照“换一收一”的方式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回收,并及时交由符合要求的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后续处理,不得私下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维保网点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消防、环保、安全等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提示性信息。鼓励多家企业通过委托代理或与回收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合作等形式,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网络运行效率。
2. 加强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监管
新能源汽车报废时,车主应将其送至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动力蓄电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并及时交由符合规定的回收利用企业处理,同时在国家溯源管理平台上登记车辆注销信息和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信息。新能源汽车因交通意外导致动力蓄电池损毁的,车主可凭保险公司或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由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在国家溯源管理平台注销电池信息。
3. 强化政策约束引导
新进入我省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备案时,需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规定,提交流程科学、职责清晰、操作性强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实施方案,签署动力蓄电池回收承诺书。现有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需补充提交动力蓄电池回收实施方案。鼓励企业探索利用押金、回购、强制回收等方式促进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探索建立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绿色服务公示制度。相关政策、制度另行制定。
(三)推动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产业发展
1. 支持示范试点工程建设
鼓励具备动力蓄电池检测、评估、分选、重组技术的企业及机构对本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就地回收、拆组,检测、评价。重点围绕通信基站、储能、新能源分布式发电等领域开展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商业化试点示范。支持中国铁塔等企业参与大规模集中梯次利用。
2. 探索市场化商业运营模式
支持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与梯次利用企业合作,以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纽带,开展商业模式创新试点。鼓励其他社会资源探索梯次利用商业模式。搭建全省梯次电池交易商业化服务平台,探索线上交易、线下交货的新型商业模式。
3. 规范梯次利用企业行为
梯次利用企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利用,并按照国家编码标准进行重新编码与加贴标识。对不能梯次利用或梯次利用之后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须规范移交至具备资质的再生利用企业进行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废旧动力蓄电池处置利用安全环保管理
废旧动力蓄电池按照电池类型及危害特性实行分级管理。维保回收网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动力蓄电池运输企业、梯次利用企业等应按照国家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对不同类型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收集、标识、贮存、包装和运输,防止有害物质渗漏和扩散。
四、保障措施
(一)积极发挥社会各方作用
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第三方动力蓄电池回收企业、梯次利用企业、行业协会等针对我省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建立产业联盟,共同促进产业链条各环节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国家相关试点企业充分发挥其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龙头企业优势,构建上下产业链协同联动机制。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措施和资金渠道,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与梯次利用项目予以支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支持。探索创新融资方式,拓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三)加强科技支撑与合作
统筹支持相关生态设计、绿色回收、动力蓄电池检测拆组等方面关键技术研发。积极促进省内回收利用企事业单位与国内科研单位、高校、省外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之间的合作,将前沿技术引入海南。
(四)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公众对动力蓄电池安全风险和环境危害的认识,引导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自觉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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