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汇报,确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引入教育、养老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税制改革,是减税降费的重要举措。自去年10月实施以来,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今年前9个月累计减税4400多亿元,惠及2.5亿纳税人,对完善收入分配、增加居民收入、扩大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
会议指出,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实现税制可持续。
会议还出台了两项具体的优惠政策:第一项,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第二项,借鉴国际做法,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部分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临近年末,新个税法修订通过后,新个税的首个汇算清缴期也将来临。
我国去年修订通过的新个税法,引进了综合税制,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这既是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也是一场征管模式的重大变革。
征管模式上的变革,除了今年1月1日开始落地的教育、养老等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之外,很重要的改变在于新增了“年度汇算清缴”环节。
新个税法明确指出,那些“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等共计六种情形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会议要求加强相关政策解读,简化操作流程,优化办税服务,便利纳税人依法纳税。
“业内确实有建议,不要让太多纳税人去汇算清缴,应该简化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新个税法,年度汇算清缴是回避不了的,现在政策暂定两年,给一个过渡期,免除‘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的汇算清缴义务。”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许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许文表示,那些有多个收入渠道来源、前期预扣不够、需要补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履行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的法律义务。因为税务机关可能并不掌握纳税人的全部收入来源,所以需要纳税人依法申报,这是纳税人的义务,不能由税务机关代替纳税人执行。
政策给定的“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这个标准,“综合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相对明确,但“年度补税金额较低”还有待财税部门发文明确。
许文表示,那些单一收入来源的群体,比如工薪阶层,随着收入的累计,税率随之上浮,月度预扣预缴比较充分,年末补税的可能性较低,这类群体有可能免除汇算清缴的义务。
简化纳税操作流程
除了有多种收入来源的纳税人,那些没有每月对教育、养老等专项附加扣除进行预扣的纳税人,也需要自行申报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按年办理。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要让教育、养老等专项附加扣除切实落地,也需要建立个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年度补税金额较少可免于汇算清缴,主要是为了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但具体金额需要税法予以明确。要简化流程,可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数据的归集实现更便捷地纳税。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强相关政策解读,简化操作流程,优化办税服务,便利纳税人依法纳税。
简化操作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在这次个税改革中被多次强调。早在去年底,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地前夕,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在发布会上表示,会做好信息系统优化和数据共享工作,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使纳税人能够充分、便捷地享受到扣除政策。
会议还决定,为促进海运业发展,适应国内对海产品较快增长的需求,借鉴国际做法,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李旭红表示,远洋船员在船运期间超过183年,其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在华天数时间一致,为了降低税负,予以减半征收。
“海运这块算是回应了业内长期的诉求,按照国际惯例,对于远洋海员一般都有个税优惠。因为远洋海员有点特殊,他们是中国籍居民,但远洋航行在外,在国内待的时间有限,远洋出海时收入比较高,但归国休息时收入会降低,183天是新个税法区别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的一个标准。”许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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