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了《关于印发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奖励方案的通知》。其中,奖励内容包括,车辆销售奖励、车型研发奖励、协同配套奖励、品牌营销补助、运行监控补助、车联网平台补助。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奖励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创新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 “2+6+N”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行动计划,推进汽车产业链链长制工作,加快汽车企业复工复产,我办制定了《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奖励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奖励方案
根据《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产业〔2020〕684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 “2+6+N”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行动计划和产业链链长制决策部署,加快汽车企业复工复产,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特制定《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奖励方案》。
一、奖励范围
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三电”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电控、车用驱动电机)生产企业、汽车研发机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二、实施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三、奖励内容
(一)车辆销售奖励。按车辆享受国家补贴前售价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奖励。乘用车、专用车单车售价在10万元(含)以下的每辆奖励4000元,售价10万以上的每辆奖励5000元,单个企业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客车单车售价40万元(含)以下的每辆奖励6000元,40万元以上的每辆奖励8000元,单个企业奖励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
(二)车型研发奖励。对于2019-2020年上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销量达到规定数量的,给予车型研发奖励。乘用车单一车型累计销量500辆(含)以上的,奖励80万元;专用车单一车型累计销量200辆(含)以上的,奖励40万元;客车单一车型累计销量50辆(含)以上的,奖励40万元。
(三)协同配套奖励。省内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系统生产企业与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相互建立了协同配套合作关系,且形成实际配套的,按照实际采购金额,给予协同配套奖励。实际采购金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配套合作双方各给予奖励100万元;采购金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配套合作双方各给予奖励200万元。
(四)品牌营销补助。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扩大品牌宣传,加快产品推广,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品牌促销售,提升产品销量。按企业在国内主流媒体上的品牌推广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200万元封顶。
(五)运行监控补助。新能源汽车需安装车载监控装置,保障车辆运行安全,对于产生的流量费用,给予一定的运行监控补助。对在奖励实施期内省内新能源生产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每辆给予补助200元。
(六)车联网平台补助。推进智能新能源汽车车联网系统平台开发,对于企业或相关科研机构建设的车联网平台,具备远程升级诊断、机器学习、实时状态监测功能的,给予一定的补助。按2020年已完成投入的专用设备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或科研机构补助200万元封顶。
四、奖励条件
(一)申报奖励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及相关安全标准,其中新能源汽车产品须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二)申报奖励企业或者机构近两年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奖励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需全部接入江西省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上传运行数据,主动接受监控,出口车辆除外。
五、有关要求
(一)奖励资金由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申报,经逐级审查合格后,由省财政厅下拨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数额有限,额度用完为止。
(二)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工信、财政部门承担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负责对申请奖励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奖励资金申请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将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单位的奖励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本奖励方案由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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