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刘某与杨某二人各出资5万元购得一辆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运。不久,刘某要到外地发展,欲将其份额转给弟弟陈某,但杨某则要求得到刘某的份额,二人没能谈妥。一天,刘某驾车在外地联系业务时,擅自将卡车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杨某不同意刘某的行为,杨某该怎么办?
此案涉及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问题。《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根据这一规定,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1、共有的分类。《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1)所谓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其拥有的份额,对同一项财产份分享相应的权利,分担相应的义务。(2)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共同共有主要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共同继承的财产。
2、共有财产的处分:(1)按份共有人有权对属于自己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出去或者转卖给别人,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在合同中对处分行为有限制的,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2)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几个共有人都想购买的,由转让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3)某一共有人或某部分共有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其行为无效,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共有人应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与杨某二人等额出资购买汽车共同从事长途货运,是按份共有关系,刘某有权对属于自己的5万元部分进行处分,但在处分其拥有的份额时,作为按份共有人,杨某在同等条件下,对刘某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未征得杨某同意的情况下,刘某擅自处分汽车的行为对杨某不产生法律效力,故杨某可要求刘某追回已卖出的卡车,如果卡车无法追回,可依法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