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在公费医疗范围内,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 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6.残疾用品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的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5年。
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举例说明:
已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内,司机(持有效驾驶证)因超速驾车,遇事处理不当,在十字路口与另一辆驶至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及第三者车辆损坏,第三者车上一乘客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保险人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三者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死者年龄30岁,三兄妹,有一65岁父亲,无生活来源)。
保险车辆车损险保险金额20万元(投保时车辆的保险价值为30万元)。第三者负责险最高赔偿限额10万元,保险车辆定损金额3万元,施救费300元,第三者车辆定损金额10万元,施救费300元。事故调解时,被保险人除支付第一者车损应负部分外,还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8万元(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保险公司根据责任认定,调节内容与保险公司中合同规定赔偿计算如下:
(1)车损险:(30000+300)×(20/30) ×70%×(1-15%)=20200×70%×85%=12019
(2)第三者:(100000+300+4000+6853.44×10+2400×10×1/3) ×70%×(1-15%)=126584.08×85%=107596.47
但被保险人按责应负金额(指未按免赔前的计算金额)126584.08已超过保险合同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因此,第三者责任的赔偿金额为:100000×(1-=15%)=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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