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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09-02  新闻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新闻作者:   新闻编辑: 王凡

佳木斯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含郊区)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营者和乘客及其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利用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下同)、出租车、旅游车、礼仪服务车和宾馆接站车等车辆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活动。

      第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国家在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化取向的前提下, 改革中巴车和公交单车个体承包经营模式,实行企业经营公司化运作、公交资源市场化配置、营运车型现代化换装、市场秩序法制化监管、社会效果公众化评价的新体制。

      第五条 市政府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战略,确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在城市人流交通中、城市节能环保大运量公共汽车在城市各种公交车型中、国家控股或主导的公共汽车公司在城市公共客运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制定落实城市公交设施用地、投资安排、路权分配、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科技应用、节能环保等优先政策,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

      第六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结构优化、安全营运、文明服务、有序竞争、方便群众和经济舒适的原则。城市公交发展规划由市政府组织交通、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共同编制,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市交通局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根据市政府授权,具体实施城市公交客运特许经营许可;依法委托市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交办)负责公共汽车的客运管理工作。根据地方法规授权,市公交办负责出租车及其他车辆的公交客运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公安、财政、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税务、工商、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及设施为公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九条 市交通局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客运的特许经营者。公共汽车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期限不超过十年,出租车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期限不超过八年。中巴车、人力客运三轮车要限期退出营运市场。

      鼓励现有公交客运车辆车主及从业人员,续继从事公交营运。

      根据城市客运市场需求和营运车型升级要求,客运车辆总量和结构可依法调整。

      第十条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交通经营的企业除国家、省规定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诺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

      (二)有符合环保节能规定和运量要求的大公共汽车以及相应的资金额度;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固定经营场站、营运设施;

      (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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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六)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城市出租车客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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