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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计委拟订的《天津市汽车更新办法》

2009-04-07  新闻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新闻作者:   新闻编辑: XSG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拟订的《天津市汽车更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汽车更新办法

    汽车的更新改造,是国民经济技术改造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节约能源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转发关于更新改造老旧汽车的通知》精神和“天津市载重汽车更新试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制定《天津市汽车更新办法》如下:

      一、汽车更新范围和标准

      从提高效能和降低油耗出发,对社会上拥有的各种载重汽车、军用越野车、小轿车、大中型客车以及各种类型的专用汽车(包括救护车、消防车、工程车、邮政车、冷藏车、油槽车等),凡属下列范围的均应更新。

      1.经检修或改换零部件后,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耗油量高于下列指标的各种汽车:

      汽车类型 代表车型 百公里油耗(升)

      八吨载重车 JN150 24(柴油)

      五吨载重车 Ea140 28

      四吨载重车 CA10 29

      二吨半至三吨载重车 NJ130 20

      二吨载重车 BJ130 17

      四轮驱动越野车 BJ212 17

      二轮驱动越野车 BJ212B 15

      小 轿 车 SH760A 14

      大中型客车和各类专用车辆按所采用的底盘比照执行。

      2.已行驶五十万公里或已经过三次大修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或虽能修复,但一次修理费用预计达到新车出厂价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4.车型老旧并已使用多年的进口汽车,国内无配件供应来源,又不宜修复或进行技术改造的。

      5.技术状况低劣,不堪使用,无法修复或没有修复价值的。

      军队的汽车更新,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更新汽车的技术鉴定

      更新汽车的技术鉴定工作,由天津市公安局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印发“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简称八联单)。

      三、旧车回收

      经天津市公安局鉴定淘汰报废的汽车,一律交市物资回收公司经营部门收购,并由回收部门出具收购旧车凭证,据以批供新车。回收部门对收购的旧车,必须解体,一律按废钢铁回收作价办法计算。已回收的旧车不准再转卖,也不得用旧零部件再拼装整车变卖。

      更新单位交售旧车时,发动机、变速机、前桥、后桥、车身、车架等总成要基本保持完整,不得随意拆留。交通运输部门和拥有百辆以上车辆的大型车队更新车辆时,除车身、车架必须交售外,其它有修复价值的零部件可酌情拆留自用。

      四、新车分配和供应

      用于更新的汽车,原则上采用国产汽车,由用户择优选定车型,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交售旧车凭证向下列单位办理新车批供手续:

      1.大客车由市建委负责批供;

      2.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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