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市政府原定对奥运期间限制行驶的机动车和2008年10月11日后每周停驶一天的机动车应减征的养路费,已无法于2009年征费时予以抵扣,需将应减征的养路费返还机动车所有人。为规范、及时、有序地开展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6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对下列机动车返还应减征的养路费:
(一)2008年7月1日至9月20日按尾号分单双号行驶的机动车及停驶的黄标车返还3个月养路费。
(二)2008年10月1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按尾号每周停驶一天的机动车,返还一个月养路费;但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初领牌照的机动车,只返还12月份已缴纳的养路费。
(三)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初领牌照的机动车,因缴纳养路费时已减征奥运期间应减征的养路费或未受单双号行驶限制,只返还因每周停驶一天而应减征的养路费。
二、下列机动车不予返还养路费:
(一)2009年初领牌照的机动车。
(二)不受行驶措施限制的机动车: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邮政车;
2.省际长途客运机动车、旅游客运机动车、大型客车、出租汽车;
3.持有奥组委核发的有效奥林匹克运动会专用机动车证件的奥运会专用机动车(不含车证底色为黄色的场馆外围和场馆临时车证);
4.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保障城市正常运转通行证、化学危险品运输通行证及城市配送绿色车队通行证的车辆;
5.车身喷涂有城管、工商、环保、交通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6.环卫、园林、道路养护作业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7.持临时号牌的外籍入境车辆。
(三)养路费已实行年度包缴的机动车。
(四)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
(五)已享受因奥运限行及2008年10月11日后每周停驶一天应减征养路费返还的机动车。
三、养路费返还均通过银行转账,不返还现金。
四、同一户名下机动车有欠缴养路费的,需补齐欠费后,方可办理养路费返还手续。
五、凡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本市内过户而未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的机动车,请机动车所有人务必于2009年3月31日16时前持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到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因逾期办理产生的相关责任需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承担。
六、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利用工商银行金融卡办理养路费返还。
(一)为方便持有牡丹交通卡的机动车所有人,对同一户名下正常缴费且不超过两辆机动车的,将采用集中返还方式,机动车所有人无需提供任何手续,即可将应返还的养路费直接转账至机动车所有人名下的牡丹交通卡账户。请此类机动车所有人于2009年5月 15日后登陆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网站www.ylfzhj.bj.cn查询资金到账信息。
(二)对符合集中返还条件但不愿采用集中返还方式的机动车所有人,请于2009年4月15日16时前,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各养路费征稽所点变更返还方式。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变更后将通过pos机刷卡返还,未登记变更的均采用集中返还方式。
(三)同一户名下超过两辆机动车或无法办理集中返还的,将采用工商银行pos机刷卡返还。请机动车所有人本人持第二代身份证、工商银行卡、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本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的上列证件的复印件,到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返还手续。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