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我市城市空气质量,鼓励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根据《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资金发放具体操作程序 (一)机动车转出浙江省的,由车辆所有人到市交通警察部门依法办理转让手续;提前报废的,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拆解,取得《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申领人到车辆联合服务窗口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高污染机动车转出本省申请补助资金的,申领人需填写并提交《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批表》(可在窗口领取)、《行驶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开户银行储蓄帐户(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单位机动车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高污染机动车经交易转出本省的,需提交二手车交易发票等材料(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2、提前报废高污染机动车申请补助资金的,申领人需填写并提交《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批表》(可在窗口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开户银行储蓄帐户(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单位机动车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必须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相关信息及表格可在杭州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查询并下载。 (三)各部门联合审核 1、市交通警察部门审核车辆是否正常参加定期安全检测,并审核排除属强制报废、自然报废或事故报废的车辆。对申请机动车转出的,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档案;申请车辆提前报废的,审核是否提前一年(含)以上;自《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单位和个人将高污染车辆转移或变更到《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实施办法》第一条第2项规定的车辆所有人的,不予以补助。 对符合提前报废和转出要求的,在《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批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2、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领人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车辆。对符合要求的,在《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批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3、市环保部门根据市交通警察部门、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审核该车是否正常参加定期尾气排放检测,是否属于六城区高污染机动车(黄标车)。对符合要求的,将《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批表》中相关信息录入到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批信息库,并在审批表上签字和加盖审核章。 4、审核完成后,申领人在《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批表》上签字确认。车主为单位的,由市环保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车主为个人的,按规定划拔至车主的开户银行活期帐户或领取现金。 5、市交警、财政、环保部门在办理窗口依次按照各自职责审核并录入相关信息,市环保部门窗口每日负责汇总统计高污染机动车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并交财政部门窗口复核;市环保部门每月与相关银行进行一次资金发放总额核对。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向申领人作出解释并退还材料。 6、本市转出的高污染机动车,外省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接受而退回的,由市交警部门通知车主先按规定退还补助资金,再予办理恢复等手续。 二、补助时限与办理时间 补助期限为:2009年3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联合服务窗口办理时间为: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公休日除外) 三、补助资金发放点 (一)杭州市车管所汽车城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石祥路589号) 联系电话:28038700 (二)杭州市车辆管理所元通汽车广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沈半路245号) 联系电话:28028397 (三)杭州市车管所华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艮山东路146号) 联系电话:28982669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一)市环保、财政、公安交警部门建立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补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情况沟通,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重大问题提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调; (二)市环保、财政、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强化监督管理,提出明确要求,规范服务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