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搜 索

财政部发文取消汽车轮胎消费税 12月1日起执行

2014-12-02  新闻来源:卡车联盟  新闻作者:   新闻编辑: 陈扬

  财税﹝2014﹞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1月25日

[NextPage]

图片新闻

MORE >

数看车型

MORE >

数看卡车

数看客车

品牌查看

MORE >

卡车品牌

客车品牌

热点新闻

MORE >

本日排行

本周排行

本月排行

专题报道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