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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公车私用 各国招法不同

2011-02-18  新闻来源:长春日报   新闻作者:   新闻编辑: 卢星元

  美国:注重社会监督

  在美国,联邦政府的公务车只限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以任何名义私用,未经授权私用公务车将受到惩罚,包括临时或永久取消其使用公务车的权利、扣除一个月工资甚至开除公职。

  严格控制数量。美国政府公车数量受到严格控制,联邦政府一个上千人的部,公务用车往往只有几十辆,州政府的公车数量也不多,不少市政府可能只有几辆甚至没有一辆公务车。买车费用属于政府的财政预算,需同级议会批准了才行。

  出于安全因素,美国总统、副总统、国务卿和国防部长等少数顶级官员的车辆有较高特权。其他高级官员包括多数部长、国会议员或是州长上下班都开私人汽车,只有参加公务活动时才可用公车。

  联邦总务署开发了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与定点加油站和修理厂联网,实时获取车辆行驶里程、加油数量、维修项目、费用支出等信息,防止驾驶人员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政府部门都需要把相关数据公之于众。

  核发专用车牌。很多公车安装了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用以监视车辆的行驶路线、停泊地点,杜绝公车私用行为。公众有权利对公车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为了便于公众辨别和监督,联邦政府对公车实行了标志管理,比如,给警车喷涂专门颜色和图案,给军车标注“仅供公务使用”字样和隶属部门的名称。

  然而最普遍、最有效的手段是核发政府专用车辆牌照。联邦政府公车牌照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联邦总务署自用车辆和出租给联邦机构使用的车辆;另一种是联邦机构购买的车辆。这两种政府用车的牌照不同,但都有非常易于公众识别的标志,印有“美国政府”或“仅供公务使用”字样。

  德国:用公车要收费

  德国公车管理条例规定,只有总统、总理、副总理及各部部长、国务秘书和联邦直属机构负责人(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等)才可配备专车,司、局长级的官员则只保证公务用车,不配备专车。一般官员上下班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德国政府部门对公车私用设有明确的收费规定。在柏林,所有公车私用都收费,包括汽油费、维护费、停车费和磨损费等。

  法国:用车需交证明

  法国1947年就颁布了第一个有关公务车的政府令。普通公务员凭出差证明使用公务车。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车的配置跟政府机构相似。

  法国政府规定乘坐公交车辆(地铁和公共汽车)上下班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从住地到工作地的交通费由政府机构和个人各负担一半。

  芬兰:用车需纳税

  芬兰公务车只限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正常上下班和个人私事都不得无偿使用公务车。如果情况特殊,必须使用公务车上下班,那就属于额外待遇,需要照单纳税。

  芬兰法律规定,对享有公务车待遇的政府官员和公司职员必须将这种待遇折合为个人收入(相当于每月1000美元),按此标准缴纳所得税(每月约3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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