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搜 索

油耗透明化 轻型汽车将贴三类油耗标识

2009-06-24  新闻来源:中国汽车研究网  新闻作者:   新闻编辑: 王文玉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22日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个规定是为配合《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出台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的。

    “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希望这个规定出台时能考虑得更全面。”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相关人士表示。根据时间表,公示期限截止到7月6日,新规将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这个规定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是,进口新车也将贴能耗标识。过去国内汽车企业新车对外公告,都将公布油耗测试数据,而进口车对应的不是公告管理,并没有对其做公布油耗数据的统一要求。“新规定要求,进口车同国产车一视同仁,同样要公布油耗量。”工信部相关人士称。

    2005年起,有关部门就要求国内汽车产品出厂时要标注真实油耗,由于缺乏强制执行的配合,厂家标注的都是对自己销售有利的理论油耗。由于各家采用的标准不同,消费者很难一眼辨识出谁是“油耗子”。这一状况将很快得到改观。今后每辆车将分别标明城市工况、郊区工况和综合工况下的油耗,统一用三种工况条件下的数据对比,谁更节能一目了然。

    工信部的这个规定还提到,国产汽车的企业标志将采用汉字标注。

    附件:《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和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顺利实施,特制定《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一、燃料消耗量标示范围

      已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已获得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按照GB 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对其进口或新生产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进行标示。

      二、燃料消耗量标示要求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必须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 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印制、粘贴。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在销售或其它任何使用《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场所所使用的标识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的标识必须是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的。

      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注

      1.企业标志

      国产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汉字标注,且须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合资企业可直接将合资各方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并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进口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注册文字标注。

      2.燃料消耗量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T 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检测机构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其中进口汽车也可在质检部门指定检测机构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所获得的燃料消耗量数据。

      3.启用日期

      与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打印的制造日期一致。

      4.备案号

      采用车辆识别代号(VIN)。

图片新闻

MORE >

数看车型

MORE >

数看卡车

数看客车

品牌查看

MORE >

卡车品牌

客车品牌

热点新闻

MORE >

本日排行

本周排行

本月排行

专题报道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