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条例》征求意见稿,汽车召回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汽车列车和挂车,以及轮胎、底盘、儿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
汽车企业代表们纷纷表示召回产品范围的界定有问题,太过宽泛,这样一来,召回产品即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低速车以及零部件,由于各个车型产品和实际使用情况不同,一旦按照条例“一刀切”进行召回,势必造成很多问题。
一汽集团代表举例,乘用车一个轮胎使用三年都没问题,商用车可能三个月就已经到了更换的时候了,由于针对乘用车和商用车召回的期限没有限定,今后企业与消费者的责任很难厘清。
东风集团代表也认为,商用车和乘用车涉及面太广,应该区分开来比较合适,现在商用车超载、用户改装情况比较多,差异性太大,如果和乘用车混在一起,确实不利于条例的贯彻执行。
中国重汽集团代表表示,去年9月国家才颁布针对商用车的《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整整比乘用车落后了5年,如果新《条例》要求乘用车和商用车做到一样好,那也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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