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9 月15 日,公司接到温岭市政府的通知,因城市建设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现拥有的两宗土地,土地一: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可达公司”)和浙江益鹏发动机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鹏公司”)拥有的位于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路318 号厂区土地(约144 亩、地上建筑物面积约6 万平方米),土地二:浙江益荣汽油机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荣公司”)拥有的位于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北塔路2 号厂区土地(约40 亩、地上建筑物面积约1.2 万平方米),已被列入城市商业住宅规划。按照温岭市政府的要求,上述两厂区将在2010 年3 月21 日前腾空,由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收储后公开挂牌出让。上述两厂区的搬迁将享有温政发[2009]104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东湖工业区“退二进三”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如下:“对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之日起,6 个月内实施搬迁腾空并交付土地的企业,予以搬迁补偿。补偿范围包括企业用地补偿、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及搬迁腾空停产补偿等。
(一)原企业用地补偿。区域内工业企业,原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补偿标准按出让剩余年限原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120%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按原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70%确定;原减免或缓交的土地出让金,在土地补偿费中扣回。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土地基准地价差价补偿。原企业用地由政府收购储备后,按改造区域规划用途平均基准地价与原用途基准地价的差额部份10%,返还土地使用权人。
(三)不可搬迁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原厂区无法搬迁的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重置价乘以成新率确定;电力、通信和管道等特殊附属设施经实地勘察确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的50%确定。
(四)搬迁腾空停产补偿。原企业用地按新规划区块经政府收储、市国土资源局拍卖出让后,在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基金、失土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标准农田建设基金、“十村示范、百村整治”专项基金、省土地开发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等)的基础上,按公开出让后亩均净收益部分的一定比例乘以企业用地亩数的标准给予企业搬迁腾空停产补偿。2009 年搬迁、土地收储的,按62%的比例标准执行;2010 年搬迁、土地收储的,按60%的比例标准执行;2011 年后搬迁、土地收储的,按58%的比例标准执行。不可搬迁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和测算。现行基准地价按2009 年新调整的标准确定。土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自公司成立以来,因不断发展需要,兼并了多家企业,客观形成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厂区较多现象,客观存在一定程度的土地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情况,其中,益荣公司拥有的北塔路2 号厂区现为闲置厂区,美可达公司和益鹏公司拥有的万昌路318 号厂区中的相当部分现为绿化区、以及非生产性、行政和后勤仓储单位所用,生产性单位相对较少,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的其它厂区尚有一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厂房。另外,本次涉及搬迁的两厂区中有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与其它厂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一定的功能重复情况。因此,公司将对搬迁期的生产经营进行周密计划和安排,公司上述三家子公司已着手租赁厂房、以及利用其它厂区中闲置部分厂房以安置搬迁单位的事宜,通过整合既有厂区布局、调整厂区功能和结构等措施,确保生产经营正常有序进行。本次搬迁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搬迁对公司2009 年业绩无影响。若参照周边地块年初挂牌出让价格及目前房地产市场变化、国家政策等情况,上述地块的成交价格可能达到每亩500 万元左右,则上述地块在政府收储公开挂牌出让后,执行相关优惠政策本公司可获得挂牌出让成交价格50%左右的补偿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公司在以后年度获得的政府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由全体股东共享。若按上述条件,则本次搬迁取得的补偿可以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