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震海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本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嘉陵”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一起公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审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4 月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刊登了《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关于召开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在法定期间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于2009 年5 月19 日9 时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嘉陵宾馆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龚兵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与《召开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本所律师经查验核实公司股东账户登记证明、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参会股东登记表,确认:截止2009 年5 月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687,282,040 股,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2 人,代表公司股份254,278,440 股,占股本总额687,282,040 股的37.00%,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185,542,636 股,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