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审查、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要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2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重庆证监局。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