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及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公司及子公司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以下简称“东风康明斯”)分别于近日收到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本公司及东风康明斯为高新技术企业。
本公司所获证书编号:GR200842000371;发证时间:2008年12月30日;有效期:三年。东风康明斯所获证书编号为:GR200842000067;
发证时间:2008 年12 月1 日;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连续三年内(2008 年至2010 年)可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税率与公司以往年度享受的所得税税率一致。2008 年公司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前均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此项认定的通过有助于公司降低税负。
特此公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3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