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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轮股份]广东巨轮关于提前赎回“巨轮转债”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09-08-13  新闻来源:和讯网  新闻作者:   新闻编辑: 张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巨轮转债”赎回日为2009 年8 月28 日。

      ● “巨轮转债”赎回价格为可转债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即赎回价格为103元/张(含当期利息)。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赎回价格为102.75 元/张,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扣税后赎回价格为102.87 元/张,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以下同。

      ● 2009 年9 月2 日为“巨轮转债”赎回款的公司付款日,2009 年9 月4 日为赎回款到达“巨轮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日。

      ● “巨轮转债”将于2009 年8 月28 日起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巨轮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于2007 年1 月8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2 亿元(共200 万张,每张面值1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巨轮转债”),债券代码为128031,并于2007 年1 月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巨轮转债”于2007 年7 月9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股票简称“巨轮股份”,代码002031)。截至2009 年8 月5日,尚有1488012 张“巨轮转债”在市场上流通。“巨轮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已存续超过二十四个月,公司A 股股票自2009 年7 月2 日至2009 年8 月5 日连续2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高于当期转股价(7.37 元/股)的130%(9.581 元)。根据《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本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条款。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届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巨轮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巨轮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全部赎回截至赎回日尚未转股的“巨轮转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本次赎回“巨轮转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提前赎回条件

      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在本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后,如果本公司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2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若在该25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或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落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落在调整当日及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本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可转债。

      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2、赎回日本次赎回日为 2009 年8 月28 日。

      3、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赎回价格为可转债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即赎回价格为103 元/张(含当期利息)。

      4、赎回程序

      ①公司将在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5 个工作日内(即2009 年8 月12 日前)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至少刊登赎回公告3 次,通知“巨轮转债”持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②2009 年8 月28 日为“巨轮转债”赎回日。公司将全额赎回截至赎回日前一交易日(2009 年8 月27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巨轮转债”。自2009 年8 月28 日起,“巨轮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

      ③ 2009 年9 月2 日为“巨轮转债”赎回款的公司付款日,2009 年9 月4 日为赎回款到达“巨轮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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