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案件受理基本情况
2009 年6 月8 日,本公司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1236599.22 元及延期支付保险赔偿款的利息,并承担该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009 年6 月10 日,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向本公司送达了(2009)滁民二初字第25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双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公司
被告住所:安徽省全椒县吴敬梓路
2、案件起因
2008 年7 月16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财产保险合同,被告向原告签发了号码为PQZA200834112400000022 的保险单(以下简称保险单)。2008 年8 月1 日,原告因遭受“凤凰”台风引起的洪涝灾害侵袭,财产损失巨大。经被告委托的深圳市弘正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原告受灾情况进行评估定损,最终定损金额为人民币16,236,599.22 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曾预付原告保险赔偿款人民币500万元(详见2008 年8 月19 日披露的《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水灾影响的恢复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08-024),其余至今尚未支付,严重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 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3、诉讼请求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1,236,599.22 元;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直至被告支付全部保险赔偿款;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法院于2009 年6 月10 日受理了该案件,决定立案审理。
5、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6、备查文件
(1)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状;
(2)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滁民二初字第2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2008年11月19日,深圳市弘正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初期公估报告》结果为核损金额15,165,229.44元。本公司在2008年度报告中已根据初期公估结果将水灾损失作为债权进行了财务处理。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 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