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以2008 年末公司总股本442,597,097 股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 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09 年6 月23 日
除权除息日:2009 年6 月24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 年6 月30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 年5 月5 日召开的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 年5 月6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二、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 年度
2、以2008 年末公司总股本442,597,09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50 元(含税),合计向全体股东分红22,129,854.85 元(含税)。
3、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 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 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有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5 元。
三、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 年6 月23 日
2、除权除息日:2009 年6 月24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 年6 月30 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09 年6 月2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电子器材公司、福建漳州闽粤第一城有限公司、厦门潮州城酒楼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划入其指定账户。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本公司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