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支持灾区人民重建美好家园,日前,央行、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汶川地震灾前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个人和企业贷款,再给予一定期限的宽限期。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明确指出,对国家认定的汶川地震51个极重灾区县和重灾区县行政区域内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四不政策”)。本次发布的《通知》就“四不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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